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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脸还是侵权,是谁在搭“老字号”的便车?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纪实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节目邀请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范米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雷明光、资深媒体人王军华和心理咨询师马骋,共同探讨老字号维权之路。

案件一“一得阁”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一得阁”是一家具有150多年历史的老字号品牌,后发展为某墨业公司,由于市场上出现假冒产品,某墨业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一得阁”字样,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120万元。后被告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释疑

原告某墨业公司是被告公司成立时的股东,股东协议中约定某墨业公司授权被告享有“一得阁”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同时约定如果原告某墨业公司撤股,其授权也随之结束。本案中,原告某墨业公司于2016年2月退出股东权利身份,其对被告侵权行为的取证时间为2017年,同时在案证据显示,被告提交的进货单数量远远超过授权期间的进货单数量,即被告在原告授权终止后仍继续使用“一得阁”商标,由此可以明确认定被告侵权行为的非法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对老字号注册商标给予了应有的保护,对于没有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侵犯老字号商标权及攀附知名商标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了老字号品牌商誉。

案件二“西四包子铺”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西四包子铺前身是创立于1921年的二友居,由于其所售的包子口感美味,深受消费者欢迎。2001年,二友居西四包子铺因故暂停营业,然而就在二友居西四包子铺退出人们视野的几年时间里,北京的街头巷尾却出现了多家以“西四包子铺”命名的店铺。此后,华天集团决定恢复“二友居”和“西四包子铺”品牌,将经营着另外一家“西四包子铺”的某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四包子铺”虽然已经停业多年,但是在群众当中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且还曾被西城区饮食行业协会评为风味餐厅。最终,判决认定某公司与“西四包子铺”并无历史渊源,损害了“西四包子铺”的合法商业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某公司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官释疑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西四包子铺”作为老字号并没有注册商标,原告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西四包子铺”的历史沿革进行了审查,同时结合在案证据,如“西四包子铺”曾被西城区饮食行业协会评为风味餐厅,以及原告方提交的营业额、销售量和社会报道证据,认定“西四包子铺”这一字号与原告之间形成了非常紧密的对应关系,并且经过长期经营,“西四包子铺”已经积累了相当高的美誉度,在老百姓中有非常好的评价,可以认定为老字号商标。

本案的另一个特殊性是,华天集团于2001年暂停运营“西四包子铺”,近20年后才重新运营“西四包子铺”。在中断经营的情况下,“西四包子铺”所积累的商誉是否还持续存在,需要在案件中结合证据加以认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原告提交的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对“西四包子铺”的报道,明确消费者仍然把华天集团经营的“西四包子铺”认定为当年的老字号“西四包子铺”,尽管中断经营多年,原“西四包子铺”积累的商誉还在持续,潜在的商业价值仍然存在。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西四包子铺”老字号的商业价值应当得到肯定,相关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被告某公司于2015年成立了一家名称包含“西四包子铺”的店铺,经营地点与老字号“西四包子铺”原经营地点非常相近,作为同地域的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老字号“西四包子铺”,但其仍然在成立店铺时使用“西四包子铺”的名称,同时标注了“儿时的北京记忆”等宣传语,明显为故意攀附老字号“西四包子铺”,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中谋取不正当经营利益。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驳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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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北京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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